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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五講
 
 利未記講座 第五講  .
 

張玉明 牧師


利未記 (第五講)
贖罪祭 及其意義(利未記四1—五13)


  1. 贖罪祭
    1. 目的—教導神的子民如何對付罪。恢復和神的關係。
    2. 意思—犯罪的信徒如何得到神的赦免
    3. 罪得赦免之路
      1. 贖罪祭所包括的罪,是誤犯的罪—無知,冒失不謹慎所犯的罪。
      2. 有三類的罪不為贖罪祭所包括:
        1. 擅敢、公然向神挑戰,蔑視神的罪
        2. 故意觸犯十誡
        3. 故意不守宗教禮儀

      3. 赦罪來自神的恩典, 藉著﹕
        1. 祭司的代求 (出三十二11, 13, 20-25)
        2. 憂傷痛悔、真正認罪 (詩五十一)
        3. 神直接的介入(賽六5-7)

    4. 步驟﹕
      1. 要帶合適的祭牲來到神的面前作為贖罪祭—罪必須付上代價。地位越高,付的代價越大。
        1. 祭司或全會眾—公牛犢
        2. 官長—公山羊
        3. 百姓—母山羊,綿羊羔,斑鳩,雛鴿,或細麵。

      2. 犯罪的人按手在祭牲頭上—罪歸於祭牲
      3. 祭司處理血—地位越高,血就帶到離神越近的地方
      4. 為祭司自己或全會眾—把祭牲的血聖所的幔子上七次,把血灑在會幕內,倒在香壇四角,和燔祭壇角。
      5. 為官長或百姓—蘸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或彈在祭壇旁。
      6. 焚燒其餘的部分—神悅納這個祭牲
        1. 為祭司或全會眾—祭牲的皮,肉,頭,腿,內臟都要燒在營外
        2. 為官長或百姓—祭牲的剩餘部分要歸祭司—神已經悅納

      7. 蒙赦免—是敬拜者本身認罪悔改的心,以及對贖罪祭的信心, 使他罪得赦免.

  2. 某一些罪愆的贖罪
    1. 相異處
      1. 前者是自己所犯的罪, 後者和別人有關—公義聖潔的社會人人有責。
        1. 若親眼見到,或知道某些事情,卻不肯作見證
        2. 無意中觸摸不潔之物以至於成為不潔淨
        3. 冒失發誓(太五33—37)

    2. 神允許人以斑鳩或是雛鴿來代替—任何人,不管貧富,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尋求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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