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全以作者之身份決定:新約各經卷的一些作者不是主耶穌同時期的人,馬可、路加、雅各、猶大都不是使徒,但新約正典的27卷中卻有馬可福音、路加福音、雅各書和猶大書。可見作者是否使徒,不是決定為正經的條件。
b. 不全以教會接納度決定:正典不能由某一教會決定,從教會歷史來看,正典的27卷中有幾卷在流傳時沒有辦法被一些教會所接受,即使新約被正典後很久,馬丁路德個人對雅各書中和他涉及的[因信稱義]看法而有信心的動搖。新約中每一卷書的權威性,並不需要每個人都認同,正如我們的神並不是所有的人都相信祂才是神,因為新約27卷中的每一卷都是神啟示的。
c. 真正標準是[神的默示]:神默示的特性產生了權威性。提後三:16~17 節經文中非常清楚指出聖經是神所默示的。第16節的聖經是單數,是指單獨每一經卷都是神的默示而確定的。林前二:7~13幾節明確指經卷是聖靈所指教的言語,林前十四:37節指出其權威性來源於主的命令,又見啟一:1~3節指出耶穌基督的啟示是指示祂的眾僕人,把祂的旨意、真理、啟示真實地寫下來。